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审查。认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不当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第一审法院管辖权问题是否存在异议,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二审法院应当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案件移送或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以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