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一致,但是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中多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两项,其实这两项损失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也是支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编纂民法典时延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形成了目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均没有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实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法定赔偿项目,只不过列入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内,也是说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要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在内。